如何處理公司注冊成立前的開支
【問題】
【問題】
1、我單位尚未登記,名稱未確定,相關費用在另一方準備取得發票時,如何填寫單位名稱?如果名字和后來登記的不一樣,我該怎么辦?扣除所得稅前可以扣除嗎?
2、假設母公司抽調人員成立中國建立一個新公司的 籌備組,發生的 相關管理費用由籌備組承擔,掛在母公司的 往來賬,待新公司成立后償還。樂清代理記賬公司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、記賬、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,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,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。樂清會計代理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,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,運用專門方法對企業,機關,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、綜合、連續、系統地核算和監督,提供會計信息,并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,逐步開展預測、決策、控制和分析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,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。樂清代辦公司注冊開始創業的第一步。其流程包括:企業核名、提交材料、領取執照、刻章,注冊公司的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業等。后因種種問題原因分析不再成立新公司了,該部分應收款項如何正確處理?可以選擇直接轉為母公司的 期間成本費用方面還是我們必須同時通過壞賬核銷程序?如果教師必須研究通過壞賬核銷程序,需要提高資產經濟損失報批嗎?
【解答】
1.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準備期沒有具體規定。原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(財務法[1994]3號)第三十四條規定,準備期為企業獲準準備之日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(包括試生產、試營業)的期間。創業費用是指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,包括工資、辦公費用、培訓費用、差旅費、印刷費、注冊費、非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費用、匯兌損益、利息和其他費用。
企業獲準開工日期通常是指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中注明的日期。公司成立日期為工商營業執照注明的日期,此期間發生的費用允許作為稅前開辦費扣除。但是,獲得的發票上的名稱應是名稱預先批準通知中注明的公司名稱。如果發票上的名稱與后來注冊的公司名稱不符,除非能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兩家公司是同一家公司,否則通常不能稅前扣除。
2、母公司抽調技術人員可以成立籌建組,該籌建組的 工作設計意圖通過明確為成立新公司,那與籌建組發生的 相關研究費用,應屬于與母公司生產發展經營活動無關的 費用,不能滿足正常申報稅前扣除。因新公司成立未果形成的 往來壞賬,根據《國家對于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企業文化資產經濟損失稅前扣除信息管理制度辦法〉的 通知》(國稅發[2009]88號)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確定自己能否稅前扣除。

